职业意义 确立游泳救生员这一职业,建立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于更好地发挥游泳救生员在游泳运动中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群众性游泳健身运动和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200M不间歇连续游(不限时)的游泳技能,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获得全国3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中等以上体育专科学校游泳专业方向(含职业高中游泳专业方向)毕业证书。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获得全国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游泳专业方向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
一般标准的50*21的标准游泳池需要配备2个救生员,一个巡逻员 救生人员配备标准
1、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 备固定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2、天然游泳场(海滨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平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3、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4、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